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屡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的变更,不管是名称变更、股东变更,还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从法律效力来讲,都不影响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没有必要再单独签订一个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不过要注意一点,在变更名称后,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债权债物关系已经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发生仲裁、诉讼时,那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变更后的公司。所以,站在单位的角度,不需要再和员工签订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站在员工的角度,也没有权利提出要求单位签订相关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