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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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对消费者身份负更多举证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7次举报
2022-11-12


通常情况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即可推知购买人是否因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消费者身份属于免证事实。受逐利之心驱使,职业索赔者时常会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购买商品,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已超出正常消费范畴,其消费者身份便不再是免证事实。且由于常年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其对产品问题相较普通消费者有着更丰富的认知,其索赔牟利可能性也更大,理应承担相较普通购买人更多的举证责任,这符合全面、客观审核认定证据的心证要求。但如果有充分证据或者合理说明,职业索赔人的消费者身份还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在消费领域权益被侵犯时仍受法律保护,只是相对较于普通购买人,职业索赔人要承担较多的说明和举证义务。在个案中,应当结合购买产品的类型、金额、数量、行为过程等是否符合日常生活消费常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以2.5万元的单价一次性购买3台电脑主机,共计7.5万元,已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生活所需,且其全程摄录收货开箱过程,与普通消费者行为迥异,相较于普通购买人,应对本次购物系日常生活消费负更多的举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