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超出生活常理的购物行为超出了日常经验法则可推知的消费者行为范畴,不属于免证事实。该类购物者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应首先对具有消费者身份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该条对消费者的定义,不难看出立法本意是规范、调整日常生活中的大众消费行为,包括生活型消费如穿衣吃饭,发展型消费如个人培训,精神类消费如旅游娱乐等,其相对面则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营利性行为。有些人在高额暴利的驱动下行为逐渐走偏,出现事先踩点套话,钓鱼式购买、蹲守食品过期等诱假买假情况,以期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其营利性目的非常明显,其购买行为已转变为牟利行为,不应享有消费者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