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直播间销售汽车时以某汽车服务部名义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郭某在直播间内向某汽车服务部发出要约,后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高某与郭某签订的书面协议是高某承诺的债务加入,应与某汽车服务部共同承担责任。债务加入往往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事由之一,即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和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承担者,理论界也称其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本案中高某并非郭某与某汽车服务部网络消费的当事人,郭某不能向其主张权利,但高某又与郭某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2022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网络消费纠纷规定》)对新型的网络消费纠纷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其第六条规定,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类似本案的网络消费维权难题就此迎刃而解。具体到本案,某汽车服务部作为开设网络店铺的名义经营者,将账户借给高某使用,未经相关经营主体明确及变更,致使消费者无法明确经营主体的,消费者主张名义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