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失信人名单,是由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形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有以下:
1、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
2、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