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冒名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签字,在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 在发生被他人冒用名义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被冒名的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被冒用名义的被冒用人可以依据该指导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反映被冒名登记的情况并申请撤销冒名登记。需要注意的是: 撤销冒名登记由作出该登记决定的公司登记机关负责,但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公司登记机关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如被冒用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被冒用人需对其被冒用不知情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冒名股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是对登记公示效力的挑战,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一般会保持审慎态度,对主张被冒名者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主张被冒名者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登记的申请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并非本人签字。而在实践中,被冒名者对被冒用不知情等要件的举证难度较大,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冒名股东的情形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