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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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77次举报
2022-11-07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两者同作为民事主体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3点:

1、范围不同自然人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以及配偶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对于上述权利,法人是不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注销,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到设立人意志的约束,设立人当初设立法人的目的,直接决定了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不受到限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