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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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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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投资利益,不代表获得股东资格。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1次举报
2022-11-07


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公司法》主要是规定了两大类: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因参与设立公司或认缴或认购增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继受取得则指因转让、继承等取得股权或股份而成为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在公司设立时,通过签署公司的章程、认缴公司的出资额而取得股东资格。
2)在公司成立后增加注册资本时,通过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3)在公司成立后,通过依法受让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
4)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
上述的4种股东资格取得方式中,前两种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后两种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

判断投资人是否成为公司股东的标准,除了考察其是否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有无出资协议与出资证明书等要件外,还应考察该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和义务,诸如参加股东会、行使知情权、获取公司收益等。
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即便投资人取得了公司的分红款,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实际行使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投资人享有了投资权益并不等于取得了股东资格。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