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自然人。该类自然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此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两种:(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依据《民法典》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在其实施后进行追认。
只有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