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内容]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82号
(临某和黄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指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原判决以年利率2%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有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0.1%计算。
《原来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临某和黄某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过低,请求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原判决在临某和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新鸿源公司逾期办证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临某和黄某因新鸿源公司违约所受到的影响,以及新鸿源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按年利率2%计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