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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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5次举报
2022-11-05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但并不是说股东不用出资,也不是可以任意认缴出资,只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而认缴出资也应根据自身情况,不可随意为之。

  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减轻了中小投资者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的资金压力。但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不代表股东可以不足额缴纳认缴股本金。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具有较大威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承担形式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公司应先以自身财产进行清偿,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再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补充清偿。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