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股权是否可以代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62次举报
2022-11-04


可以,此种法律关系属于股权代持关系,你可以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协议,约定你作为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你朋友作为名义出资人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如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1.如作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成立股权代持关系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代持关系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2.名义出资人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名义出资人不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且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3.存在因名义出资人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司法部门冻结或者因其意外死亡导致股权被继承等风险而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实际出资人需要另行提起相关诉讼予以维权。

因此,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约定名义出资人可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实际出资人仍然存在无法完全把控名义出资人因股权处分或其他行为而产生股权争议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