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缴纳出资。
2.如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的,连续一百八十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缴纳出资。
3.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