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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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承担保证责任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2022-10-17


 保证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赠与他人致使保证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主张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撤销债务人减损其责任财产的法律行为及恢复责任财产的法律效果。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此种情况要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有已足额的抵押担保,债务人转让或放弃财产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不会被支持。

  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被撤销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