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平台擅自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小说、摄影图片等作品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网站经营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