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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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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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 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704次举报
2022-04-17


2021年3月21日,吴某向林某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吴某欠林某4万元。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写下了“担保人:周某”的字样。后林某向吴某催讨,要求吴某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但2021年6月底,吴某仍未还钱。后林某在无法联系到吴某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诉了吴某和周某。

本案中,债权人林某与债务人吴某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吴某催讨该笔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为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1日。债权人林某与保证人周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6个月。吴某与周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林某对吴某提起诉讼,故周某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