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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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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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属于无效约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03次举报
2022-04-17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杜某借到朱某20万元,借期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归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担保书》,载明:董某自愿为杜某向朱某借到的2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将杜某和董某诉至法院。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该案中,董某单方以书面方式向朱某作出保证,朱某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虽然董某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3月28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董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