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某某接受郑某某的培训费,为郑某某提供发声技巧培训,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直播或视频方式授课成为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新业态,尤其是疫情爆发以来,该种授课模式愈发受到大众欢迎,展现强大成长潜力,让大众“足不出户”汲取新知识新技能成为现实。
网络授课的交易模式通常在线上进行,诉讼中的证据也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为了便利也通过微信聊天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业务往来交流,但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既要证明通讯软件使用人的身份,也要保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下文内容、情景的关联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播平台、微信交纳培训费用、提供网络授课,法院严格审查原告提交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法院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