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法律强调的是配偶的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