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不人为造成瑕疵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