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常在运单背后面,载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但免责条款并不当然的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对消费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最高赔偿额的约定条款实质上是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往往不容商讨、修改;而寄件人作为个人,也即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要么接受、要么走开。
对于此类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作了专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阅读特别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将不认可该格式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回到生活中,如果快递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载明未保价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快递费10倍,但快递运单的寄件人处无人签名,快递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就保价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此时该保价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对消费者产生效力,应视为双方对承运货物毁损没有约定,依法应按快递物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