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销商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如抖音、天猫直播)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也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在网络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果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