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尽管借用或租用他人车牌购买车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购车合同、发票、车辆上保险的手续、保险缴费记录等一系列材料,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权利人。同时,由于车辆依附于车牌,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借用或租用他人车牌的实际权利人还面临着其他法律风险,如车牌所有人作出将车辆抵押、出卖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此时实际权利人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面临车和牌两空的风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