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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发布者:宋娜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最近,《安家》这个热播剧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消遣,各人物人设特征鲜明,不禁引起了各种争鸣。安家的剧情跌宕起伏、险象环生,以看似平凡的房屋中介工作为主线,把各种人间冷暖,儿女亲情,世间百态映衬的淋漓尽致,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但其中,有一个桥段不禁让法律人思索回味,阚先生风流倜傥,喜新不厌旧,但是终于良心发现、浪子回头金不换。他为达到挽救家庭的目的,豪爽地一掷千金给“小三”知否小姐买了一套豪宅作为“分手费”,通过安家中介房似锦作为居间方业务员承上启下的帮忙,终于把知否小姐安顿好了,阚先生也终于心神安宁、摆脱困扰,知否小姐也得到了“公平的”待遇。这事儿看似“圆满”了。但是,作为阚先生的夫人—阚太太,对此会善罢甘休吗?我们不论剧情的走向如何,单说法律问题,这种配偶单方处置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法律会给予何种评价呢?我们来看下文分解:

    综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如果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该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基本原则,“小三” 取得获赠财产是基于不正当的婚外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在该类案件处理时,应综合考虑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第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阚先生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阚夫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小三”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司法实践中,尤其对家事案件的处理,更应该符合“情理法”三要素的辩证结合,处理结果要符合大众的一般认知。所以,对于此类伤风败俗的不道德行为,相信法律会给出否定性的评价。

原创作品,侵权必究。

                                                                              宋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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