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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老板成老赖拖欠工资终的还

发布者:陈胜|时间:2017年08月25日|7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证人刘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至8月,原告在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做切割工,双方结算工资后,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下欠原告工资9000.0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袁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5月30日付清欠款90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请如上。

被告袁某某、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案件经过》经审理查明: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私营),被告袁某某系该厂负责人。2015年3月至8月,原告在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做切割工,经双方结算,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下欠原告工资9000.0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袁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某某人民币9000.00元,5月30日付清,欠款人袁某某。”2016年11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袁某某常住人口信息、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情况、欠条以及证人刘某某、将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原告为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提供了劳务,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依法应支付其劳动报酬。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的负责人袁某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下欠原告工资欠款90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袁某某作为该厂负责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告袁某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9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的欠款9000.00元;

二、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袁某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云阳县某某石材加工厂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律师为原告代理委托人。

代理审判员  苏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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