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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不进行工伤认定怎么办?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16人看过

为了保障在上海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那么,公司不进行工伤认定怎么办?

  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这是法定义务。这样的申请认定,与用人单位是否认可工伤的构成本身无关。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时限进行工伤认定,不得无故拖延认定时间。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认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延长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可自己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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