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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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流程。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338人看过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刑事自诉状需包含的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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