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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发布者:朱明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3日|分类:公司法 |690人看过

从我国法律上的规定看,民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但是,民事行为并不一定都是有效的,那么,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呢?

  一、按照《民法》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根据规定,如果民事行为是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是不同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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