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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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缺陷致患者手术失败患者获二倍惩罚性赔偿

作者:王晓冬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36次举报
2026-01-12

?一、基本案情

患者:女,62岁,因胸骨肿物就诊某医院

术前沟通:医院告知需术前定制“3D打印钛合金假体”,未告知肿物性质(浆细胞瘤)及替代治疗方案(化疗优先于手术切除)

实际操作:医院未按承诺制作定制假体,术后假体匹配性差;术后患者胸壁塌陷、呼吸受限,需二次手术修整。

三大主体违法行为:

(1)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术前评估不足、未使用定制器械

(2)经销商:明知产品(非定制假体)缺陷仍销售

(3)生产商:明知缺陷仍生产,未按定制式医疗器械要求备案

二、司法鉴定与行政认定

1.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院侵害知情同意权,术前对浆细胞瘤评估不足,承担次要责任

2. 市场监督局认定:

生产商未对“定制假体”进行备案,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经销商明知非定制假体仍以“定制”名义销售,构成欺诈

3. 综合意见:医疗机构、经销商、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

三、惩罚性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被侵权人可请求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

1.医疗机构、经销商、生产商按80%比例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修复费等)

2.生产商与经销商连带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以产品价款为基数)

四、一句话总结

未告知浆细胞瘤性质、未使用定制假体、未提供替代方案——医院、经销商、生产商三主体共同侵权,按80%比例连带赔偿实际损失,并因“明知缺陷仍生产销售”承担二倍惩罚性赔偿。患者维权需同步抓“医疗过错”“产品缺陷”“告知瑕疵”三条主线,才能实现惩罚性赔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部部长,毕业于天津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业(医疗纠纷处理方向),具有医学、法律双学历。执业多年来,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1120120********15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