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致损纠纷案件中受害人诉请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侵权责任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以侵权行为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而我国法律只有在高空抛物致损上,对房屋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都负有推定过错,但并无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的,出租人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负有推定过错。故而,出租房火灾事故中,出租人仅就其过错范围承担相应份额内的赔偿责任。且出租人还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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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粤1972民初13397号:2016年1月10日,吴某在其承租的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开源路26号的出租房内死亡,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一栏记载:火灾。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陆建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的线路老化引起火灾和房屋缺乏火灾时逃生通道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三 陕0902民初1316号:被告一宋某将其三楼房屋出租给被告二袁某及其他租户居住发生火灾,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起火点在袁某屋内门口靠外墙的床边,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该认定没有明确有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原因和具体起火点,但根据排除的因素,可推定就是袁某租住房内线路故障引起火灾。法院认为被告一宋某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二袁某,应提供安全线路并在使用中实施管理;被告二袁某自已在插孔处连接插线板也是安全隐患之一,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安全用电,对线路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二被告未尽到相应义务。因此,二被告对本次火灾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律师解读 此三则案例中,都说明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时,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实践:以火灾发生原因来判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就火灾原因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辩论和质证——由过错一方承担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第三人在诉讼中应就损害事实、房屋出租人的过错、行为违法性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四项要件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房屋出租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