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霄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彩礼返还的七大实务重点问题

发布者:冯霄飞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离婚 |356人看过


 作为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彩礼”的法律问题,而且绝大多数是咨询“彩礼返还”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彩礼虽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条件,但这一风俗在很多地方还是十分流行,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那么当彩礼方面有纠纷时法院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呢? 《婚姻法》尚无规矩可循。为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解释二》明确了彩礼的认定和返还规则。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款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提要

一、彩礼返还主体如何确定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这些人不是离婚或同居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但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曾有过一个答复,明确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原告系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被告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而原告将对方当事人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适当的。

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二、彩礼返还之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纠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

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三、正确划分彩礼范围

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

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则仅仅为与女方发生一夜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四、如何把握彩礼返还额度

原则上,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其他情况的,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或消耗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给付人的困难程度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酌情返还。虽法院并未有统一规定,但有一些实践中在操作的规则还是可以借鉴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五、如何理解“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不过,实践中,即使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予支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付人需要举证证明由此造成了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人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一)低保户证明;(二)生活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三)给付人给付彩礼,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的证明;(四)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辍学的证明;(五)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据。上述证据除低保户证明外,应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不予返还的情形

1、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那如何把握“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呢,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2、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解除同居关系案件中给付彩礼方为重婚者。

七、彩礼案件的证明问题

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明确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但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较弱,有许多彩礼案件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不能保证会做到客观中立,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影响案子查清事实。为了避免日后陷入纠纷,可以邀请其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当然如果女方深明大义,出一份清单双方签字是最好不过的,但现实中好像很难实施。因此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在第三人在场的时候给付。如果购买物品,应保留原始票据,为日后可能的诉讼留下证据,如果是支付现金,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当然现实生活一般都是给付现金,如果所给付的现金数额能够和银行取款数额对应,还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因此一定要存留证据。

来源网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