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为何执行难
许多夫妻在离异时就已矛盾冲突激烈,使得他们无法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视问题,这是探视权执行难的根源所在。不仅如此,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往往会参与到这场纷争中,这时执行法官要处理的就远远不止几个人的矛盾了。同时,由于民事诉讼一些强制执行措施在探视权的执行过程中较难适用,一方面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而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法院不能直接把子女强制交付给探视权申请人;另一方面,法官对孩子父母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恐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执行难表现形态
1、探视时间约定不合理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出现一些刁难的心态,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甚至是法官不到场就不能探视,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比如,在一份生效的判决书中,离婚双方约定,探视孩子时间为晚上十一点。
2、异地探视
被执行人离婚后,将孩子带到其他省份或是国家生活,法官执行首先面对的是去哪找到孩子的难题,即便是找到了孩子,由于距离问题,执行起来也会非常的麻烦。
3、一方影响孩子不配合探视
被探视的子女因年龄尚小,认知能力较差,往往受直接监护人的影响,容易对申请人怀有敌视心理,拒绝其探视。
4、执行时间长
大多数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具有明确的履行期限。而“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子女成年前,父或母对子女都有探视的权利,此权利从离婚起将延续很长的时间。所以往往要连续执行三个月以上,形成稳定探视后才可以结案。
5、强制措施难使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许多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视权的执行并不适用。如果强制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的地点与申请人会见,则必然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67人看过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咋返还?
80人看过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
101人看过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
144人看过如何区别彩礼和恋爱时期的一般赠与
111人看过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产假期间遭遇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