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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某工伤死亡纠纷看工伤保险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3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7日晚8时许,无锡某工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夹到机器里,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抢救,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赶至某工业外包公司要求公司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要求公司向家属赔偿。死者家属与公司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均未果,于是向锡山区云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在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工作人员首先向双方仔细说明工伤死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后就调解请求向双方征求意见,双方表示对死者的工伤死亡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对死者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上,家属要求公司在法定的工伤赔偿外,另付一笔50万元的补偿款,希望公司能够一次性支付,公司则表示能够给予死者家属少量补偿金,但因临近年关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僵持不下。在全面考虑双方诉求的基础上,调解员一方面做好死者家属、亲友的情绪安抚与劝说工作,从情、理、法三个方面进行劝导,向其说明公司本无法律上的补偿义务,现公司愿意补偿,可作出适当让步,否则不利于纠纷化解;另一方面劝导公司出于人文关怀,考虑到死者家境及小孩抚养的实际困难,在金额与支付方式上作出让步,以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化解纠纷。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工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包括工伤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人道主义补偿金等在内共计125万元,分两次支付完毕。

【法律分析】

1、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事故。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刘某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刘某供养亲属的范围为子女、父母,因其与妻子未进行婚姻登记,法律上婚姻关系不成立,故其妻子不包括在供养亲属范围内。

2、刘某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要求公司支付50万元补偿金,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相关规定,若其家属诉诸法院,采取诉讼途径进行维权,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家属申明了这一点。但是,本着公序良俗、平等自愿的原则,刘某家属可以向公司要求适当的补偿金,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在协议有效且不违法的前提下,若一方当事人违背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采取司法途径维权,要求其履行协议内容。在调委会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这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刘某家属和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先私下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后选择了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途径。

【典型意义】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已日渐成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工伤保险。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工亡纠纷”,员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害身亡系工伤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没有异议,然而事故后续的处理引发了纠纷。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遍布城乡、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不成后,向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调解员依据法律与政策,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释,使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利于化解纠纷的同时也能引起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调解不仅要依靠法律与政策,更重要的是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对这些规则的适用和依赖,实际上体现着“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养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社会力量,具有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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