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方银)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被告人徐某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1月,徐某珍(1954年出生)在临澧县修梅镇农贸市场一小摊贩手中购得罂粟种子,分两次在自家门前的菜园地里播下,并浇水、施肥加以培管。2020年3月23日,临澧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发现罂粟苗和接近成熟的罂粟植株,当即进行了铲除并扣押。
后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珍种植的罂粟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经临澧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徐某珍种植的是罂粟植物苗,完整植株共有2524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珍主动投案,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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