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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多种违约责任的综合运用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97人看过举报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有实际履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要同时运用几种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综合运用规定了具体的方法,这是《合同法》的一大特点。各种违约责任的综合运用的法律依据可以追溯到《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要求承担多种违约责任的技巧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必须掌握的,是违约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违约金与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包括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除定金等。《合同法》第116规定的是违约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同时适用,如果一方根据定金的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该是得到允许的。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是:
1、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原则上适用约定的违约金;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不能主张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5、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未约定二者适用其一的,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一。
如果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则计算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其实质上是调高了违约金,可以按计算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违约金确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并用,应优先适用违约金,适用违约金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三、损害赔偿与定金。
对损害赔偿与定金的并用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对两者的合并适用应当把握:
1、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小于定金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定金责任已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能再重复计算损失数额。2、损失数额大于定金数额时,定金罚则仍应适用,但定金不能弥补的损失部分,守约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样体现了违约责任中的损益相抵的原则。
四、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约定赔偿损失。”上述规定明确了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并用条件,是同时适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
五、实际履行与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是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其他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并用;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惩罚性违约金应是明确的,否则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六、解除合同与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即便合同解除,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四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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