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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实习”为由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两倍工资赔偿?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法律案例分析 |13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岁的大学生小肖经人介绍到某私立医院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3000元/月,试用期3个月。同年6月,小肖从某学院毕业;10月,从医院离职。期间,医院一直未与小肖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月支付了1000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的劳动报酬,缴纳了工伤保险。

之后,小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两倍工资。

医院称小肖在校所学专业为临床医学,其学业尚未完成,主要是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写病历、遵照医嘱开处方等医疗辅助工作,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尽管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但其情形应属于见习期或实习期人员。毕业后,其虽继续在医院工作,但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小肖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仍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仍是实习期人员。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肖的仲裁请求,小肖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临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肖与医院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医院主张小肖是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但医院作为私立医院,按月向小肖发放了劳动报酬,并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同时,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其也向其他实习生发放了劳动报酬并投保了工伤保险。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情形,故小肖和医院的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法院判决:医院限期向小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400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实习,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对于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宜认定劳动关系;但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大学生以毕业后即将就业为目的,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大学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不以劳动者的提出为前提,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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