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直以来都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和平约定房产的分割情况,那么房产自然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便需要法院进行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从购房时间、出资情况、还贷情况等方面考量,从而进行判决。
婚前买房
1、一方个人出资
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产的性质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尽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分割时,不会直接均分,而是会考虑出资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案例:蔡某1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周某的名字。双方对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均确认该房屋价值三百万。对于房产分割情况,双方都同意离婚后该房产归蔡某1所有,周某得到补偿款,只是对于补偿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蔡某1所有,蔡某1支付周某房屋折价款。
三.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款方名下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可以判决房产归登记方,没还完的贷款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陈某某与银某诉讼离婚。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银某支付房屋装修款、共同还贷以及房屋增值部分中的15万元。法院查明,该房产是银某婚前购买,已支付了首付,余款按揭贷款。陈某某与银某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房屋已升值。法院认为,对于陈某某请求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根据公式: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算出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6万余元,陈某某应分得一半,即3万余元。
四.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于出首付款一方可适当多分。
案例:婚前马某、李某甲双方共同签订房屋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共同进行房产产权登记,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产权登记上均有双方的签名,该房屋定金及首付款由李某甲支付,法院认为这是李某甲以结婚为目的的自愿赠予马某,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购买时价值78万余元,现价格下跌,为7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由李某甲所有,李某甲向马某支付折价款16万余元。
五.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案例:乔某1婚前购房,登记在左某名下,通过双方陈述,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该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乔某1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左某。因此法院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来源、贷款情况的因素,法院判决该房屋乔某1分得70%,左某分得30%。
2、双方共同出资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
二.婚前双方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归属于谁,如何进行财产分割,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法院对于这一情况该如何判决也有不同的审判思路。
从我们遇到的情况来看,对于首付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分割,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婚后还贷部分按照等额分割。
案例:吴某婚前购房,在支付首付款时,吴某与宋某都分别向公司转账,该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法院认为,房产买卖合同虽以吴某个人名义签订,签订时间早于双方领证时间,现又登记于吴某名下,并不足以推定,该房产为吴某个人婚前财产。因为在婚前双方互有较复杂的资金往来,且首付款仅小部分由吴某个人支付给开发商,其他均由宋某支付,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这是宋某赠与给吴某的。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登记结婚的时间仅隔一个月,因此可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为结婚而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
一.一方父母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张某2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1表明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资金来源于父母和姐妹,与张某2无关。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判决房屋归张某1所有。
二.一方父母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曲某父母出资在曲某与刘某结婚前购买房屋,在双方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故该房屋应为曲某和刘某共同共有。
三.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可认定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婚前还贷部分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案例:杨某1婚前购房,由杨某1父母支付首付且登记在杨某1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法院判决该房屋应归杨某1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其偿还,婚后还贷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1应对车某进行补偿。
四.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
与父母婚前全款买房的情形类似,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臧某父母在臧某与藕某某结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分割该房屋时,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购买过程、贷款情况等因素,认为该房屋宜归臧某所有。臧某应给付藕某某折价款的数额。
五.双方父母婚前全款购房
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可以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案例:刘某1与朱某结婚前,刘某1之父分两次向朱某之父共转账40万。后刘某1与朱某购房,以这40万加上朱某父母出资的9万余元全款付清房款。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
六.双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与上一种情况相似,无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分割时会考虑父母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夫妻的房产份额。
案例:茅某某与石某某婚前购房,由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到双方对于房屋的贡献,并结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小孩一方的原则,酌情确定该房屋归石某某所有,由石某某给付茅某某房屋折价款163万元。
婚后买房
1、一方个人出资
一.一方出资买房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在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由于婚后夫妻双方财产混同,因此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一般情况下,一方出资买房无论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李某某向法院上诉称,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自己出有资金,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韦某某表明购买该房屋的款项是婚前财产,来源于其前夫的遗产及其工作的积蓄。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韦某某不能证明购买该房屋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应认定李某某对该房屋的购买有一定的贡献,具有一定的份额,因此酌定由韦某某给予李某某3万元作为房屋分割的补偿。
2、双方共同出资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买房,无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来说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基于一些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代表房产就是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了,此时需要考量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是有赠与给子女的意思,那么该房产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成年,便暂由得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管理。
如果双方并没有赠与的意思,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倪某2与苏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双方孩子倪某1名下,购买房产时倪某1尚未成年,无独立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倪某2所有。后倪某2多次催促苏某共同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苏某一直拒绝办理,因此倪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苏某称该房产所有权证的产权登记为倪某1个人所有,应是倪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2与苏某在购置该房产及离婚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房产赠与倪某1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倪某2与苏某在协议离婚时是将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倪某1,而是倪某2与苏某的共同财产,该房产所有权属倪某2所有。
3、父母出资
一.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刘某主张分割共有房屋,赵某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亲出资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认定该房屋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杨某与姜某婚后购置一套房屋,购置时由姜某父母出资,但对于房屋归属未做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法院认为,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诉求成立,应予支持。
三.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张某某与孙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法院认为,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合实际出资及还贷情况涉案房屋由张某某居住使用为宜。但应给予孙某一定补偿。
四.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
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又因为夫妻共同还贷,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案例:蒙某1上诉称房屋是蒙某1父母出于与儿子、媳妇共同居住、共同拥有的目的出资购买,蒙某1父母应当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一审二审法院查明后认为,蒙某1、邓某婚后作为买受人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共同向银行办理房款借贷,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蒙某1、邓某共有。虽然该房屋的首付款为蒙某1的父母支付,但该款项系在蒙某1、邓某领取结婚证后支付,蒙某1父母与蒙某1、邓某未对首付款明确约定为仅赠与蒙某1一方。且蒙某1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蒙某1的父母是出于共同居住、共同拥有的目的出资。因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房屋分割给直接抚养孩子的蒙某1,蒙某1向邓某支付补偿款。
五.双方父母全款购房
双方父母全款购房的情况下,无论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一般都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案例:丁某与齐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虽然该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登记在齐某1名下,但购买该房屋时丁某及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六.双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与上一种情况相似,无论该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案例:田某与刘某1婚后购买房屋,首付款由刘某1之父、田某之母分别出资支付,余下房款由田某与刘某1一起贷款。该房屋登记至刘某1、田某名下,份额为共同共有。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系以刘某1名义申请的购房资格,故判决该房屋归刘某1所有,由刘某1向田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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