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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承诺未兑现,房产开发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举报

现今购房者在咨询或预购初期,销售人员会向其介绍诸多优惠方案,特别是赠送房屋面积、车位等诱惑力较大的承诺,以此增加购房者的购房意愿。但现实情况诸多系口头承诺,并未将其载入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在没有其他证明的情况下,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基本案情:王某有意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由该置业公司的销售人员张某接待。磋商过程中,张某告知王某若购买某一房屋,可赠送一个花园及架空层,王某综合考虑后认为性价比较高,便签订了合同。

 

案涉房屋交房后,销售人员承诺赠送的项目并未兑现,王某要求退房,置业公司认为赠送内容并未载入合同内,故拒绝退房。王某便将该置业公司及销售人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王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置业公司返还王某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诉求。

 

法官说法:销售人员的承诺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被告张某作为置业公司的销售人员,其系以置业公司名义与王某洽谈房屋买卖事宜,且承诺赠送王某花园及架空层的事实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系经过置业公司统一培训,承诺事项并未超出其职权范围,故张某的赠送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置业公司授权销售人员赠送的项目未兑现是否构成欺诈?

 

置业公司授权其销售人员张某承诺赠送王某花园及架空层的虚假情况,致使王某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然置业公司否认该事实的存在,并辩称花园和架空层非在规划范围内,置业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法律所规定的欺诈行为,故王某要求撤销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被撤销后,置业公司应当返还王某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销售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因被告张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未超出职权范围,其对赠送事宜系虚假信息并不知情,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张某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置业公司承担,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此法官建议,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不应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补充,对合同具体内容若有存疑的,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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