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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造成房屋租赁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双方协商完美解决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3人看过举报

郴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承租某酒店客房部进行经营,所租赁的238间客房分属171名业主所有。自2020年1月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来,当地政府多次出台管控措施禁止或控制人员流动,给酒店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公司亏损严重,以致未能按时按约定向业主支付租金。部分业主多次组织到酒店采取堵门、拉闸甚至打砸酒店设施等方式闹事,地方政府多次组织协商均无效果。

2021年9月16日,律师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参与与业主方就减租免租事项的协商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说服了业主代表和绝大多数的业主,在国庆节前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可见在目前全国乃至世界都因为新冠疫情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酒店和业主结束合同,短时间内也不会有人愿意在如此的大环境内与这些业主签署租赁合同,如此对业主和酒店双方的损失都很大,倒不如采取协商的手段,保障双方的利益。

而酒店与业主发生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业主也处于无奈想要减少一定的租金,而业主也希望合同能继续下去,从中获取自己的利益。

倒不如说各退一步,对减少的租金这一行为进行共同协商,保障双方利益最大化,寻求最优解。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均确认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情势变更的范围。

由于新冠疫情这一特殊情形,不可意料,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对合同进行情势变更处理,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第六条明确:“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所以在处理特殊情形的特殊事件时,应当站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首先考虑到情绪问题,在冷静下来的时候再进行协商调解。这样的案例在新冠期间应该不算少,很多潦草收场,最终两败俱伤。要充分为当事人考虑,拉近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解决好调解事件,从中发现问题并解决矛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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