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跳单”,房地产中介公司可否要求支付中介费?
【案例】马女士拟在朝阳区某小区租赁一处房屋居住。于是,她委托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其寻找合适房源。房地产中介公司先后两次带马女士看房。每次看房结束后,马女士都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代为寻找适合物业,并由物业顾问带领于某某年某月某日观看专门为本人精选的物业。对其中感兴趣的物业将通过并且只能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独家洽谈,本人无需支付代理费,若本人通过其他渠道或任何其他关联名义签订由本公司所介绍的物业,本人将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代理费,若购买了此物业,本人将支付购房成交额的2.5%比例支付佣金”。马女士对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推荐的1102号房屋比较心仪。但是,考虑到每月35000元的租金,与丈夫商量后还是决定放弃了该房屋。
后来,马女士的丈夫通过其他中介签订租赁协议,以每月33 000元的价格承租了1102号房屋。此外,该中介公司还帮马女士与房东协商了房屋维修及添置家电的要求。
再后来,带马女士看房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得知了这个消息,一纸诉状把马女士告到了人民法院,要求向其支付违约金66 000元。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马女士为承租房屋,接受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领其查看房源,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该《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按照约定,如果马女士通过其他渠道或任何其他关联名义签订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所介绍的物业,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该条款属于中介合同中常用的禁止“跳单”条款,其本意在于防止租赁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而跳过中介公司租赁房屋,使得中介公司无法获得佣金。
【延伸解读】
该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马女士是否构成“恶意跳单”,即“跳单”违约。这主要指委托人为逃避支付中介公司佣金,而私下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对方达成交易的行为。所以,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跳单”,不仅要从客观上考察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还要从主观上考察承租方是否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涉案的1102号房屋并非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独家代理出租。双方亦认可马女士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房之后,马女士的配偶又另行通过其他中介居间介绍并实际承租了1102房屋。马女士未利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而私下与出租人签约租房,而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选择服务好、报价低的中介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系马女士依法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与此同时,客户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这种做法并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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