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几乎每家每户都拥有私人汽车,很多人选择开车上下班,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那么员工下班途中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8年9月4日,某公司员工即本案被告丁某某在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在城区某路上行驶,21时24分许,行驶至某别墅后门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经鉴定,陈某某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极重度智能减退);外伤性癫痫,评定致残程度为一级;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左侧偏瘫,肌力二级,评定致残程度为二级。
丁某某称其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9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其履行职务办理公司业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侵权方的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债保险限额内承担后,再由丁某某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丁某某不应承担具体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某某案发当天下班后到杨某某家算完账,从杨某某家中驾车回家的途中与原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伤残。
丁某某的说法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下班途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显然可知,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的限制条件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才为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判定,应当以是否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一般原则,一般在工作时间的工作行为可以视为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工作时间之外的职务行为,应当着重借助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情形综合加以判断。当员工实施的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时,用人单位无须替代员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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