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和喻某相识半年多后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7月蒋某某生育一子,但因两人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关系并不融洽。蒋某某于2019年底离开喻某并与其分居,次年年底,蒋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蒋某某抚养。诉讼过程中喻某以孩子为非亲生为由要求将某某返还抚养费,并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要求将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原来,蒋某某与喻某交往期间,并没有与其前男友断绝关系,仍然同居在一起,虽然此时两人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该行为造成了孩子非亲生的后果,同时也导致了婚姻和感情的破灭。喻某在与孩子生活的两年时间内,倾注了心血和感情,除此之外,孩子并非亲生必然会给喻某的自尊心带来很大的打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喻某受损害的后果程度、蒋某某的过错程度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发展的程度综合考虑,酌情判令蒋某某支付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此外,喻某为蒋某某孩子支出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孩子作为不当得利之人,其生母蒋某某应当返还喻某支出的抚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就是适用了这一条新规定,本案这种情形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利益,且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同时还适用了《民法典》总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给无过错方提供了另外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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