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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9人看过举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三

遛狗不栓绳,咬狗又伤人

案情介绍:

某日清晨,初某在其居住的小区牵绳遛狗,于某带着其饲养大型犬狼青狗也在遛狗,因于某没有给狗拴绳,于某的狼青狗向初某的宠物狗直扑过来,把初某的宠物狗咬伤,初某赶紧阻止,初某又被于某的狼青狗咬伤右手手背,抓伤其右腿。后初某前往医院诊断为犬咬伤,III级伤口,初某为此支付医疗费近4000元,初某带其犬至动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诊疗费约几千元。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本案中,于某未举证证明其养犬经过了登记、年检,且于某违反规定出户遛犬,遛犬过程中又未对犬束犬链、戴嘴套,最终导致初某及其所饲养的犬受伤,故于某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因狗咬狗进而咬伤人情况。本案中,初某和于某遛狗时相遇,两人的狗之间先是发生犬吠,后狗与狗进行撕咬,狗主人因护犬进而导致也被对方的狗咬伤。于某不仅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而且在遛狗时未给犬戴嘴套、束犬链,于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其饲养的狗撕咬初某的狗、并咬伤初某的根源,因此于某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动物饲养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即使小型观赏宠物犬也要做到理性饲养,避免犬类相嘶又咬伤人情况的发生。

典型案例四

违规饲养遛狗致二犬撕咬 护爱犬73岁老人摔伤致残

案情介绍:

王某手牵泰迪犬行至小区快递柜附近,任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后边跑来,追上泰迪犬,开始与泰迪犬打斗,王某手牵泰迪犬后退的过程中摔倒,其倒地之后一直用手中的拐杖敲打撕咬在一起的两条狗,随后任某从旁边跑出,将两条狗分开。任某将拉布拉多犬的犬绳交到小区志愿者手中后,将躺在地上的王某扶起。王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等。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任某为王某垫付部分医疗费、饭费、护工费,王某自行支付医疗费约50000元。因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王某与任某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罚款二千元。

任某主张本案中王某的狗是泰迪,此犬种本身具有攻击性,任某的狗是拉布拉多,是受到泰迪的挑衅才发生的耍斗,任某认为王某是被自己的狗绊倒摔伤,在两条狗耍斗的过程中王某拿拐杖殴打任某的狗,任某的狗始终没有攻击王某本人,王某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非任某的过错,任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其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任某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任某同时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及小型泰迪犬,且领取养犬证后未再进行年检,具有过错;王某携没有领取养犬证的泰迪犬出门亦具有过错,双方均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事发当天,虽拉布拉多脖子上拴有犬绳,但是任某未对其进行牵引,对犬只管束不力,导致犬只跑来撕咬王某手牵的小型泰迪犬,由此造成王某摔倒受伤,进而造成王某产生经济损失,任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任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情况与案例三均是因狗之间犬吠、撕咬进而连锁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同的是,本案受伤老人并非被狗直接咬伤,而是在狗被撕咬的紧急情况下,因手牵泰迪犬后退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因违规养犬所导致的代价更加惨重,产生教训也更加深刻。本案中,任某虽给犬拴有犬绳,但却未对其进行牵引,对犬只管束不力,导致犬只跑来撕咬王某手牵的小型泰迪犬,由此造成王某摔倒受伤。任某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且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伤老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不能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直接咬伤人等,还包括被害人受惊吓跌倒损伤等。同时,要注意禁止儿童外出遛狗,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评估身体条件是否可以养犬,即使养犬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外出遛狗要谨慎小心,做好自我防护。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猫、狗等宠物已经成为不少家庭生活的一部分,这些宠物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但同时宠物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层出不穷,因饲养动物引发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下面,就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从案件收案数量上看,我院自2011年至2021年9月底共受理此类案件110件,其中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14件,2019年受理8件,2020年受理12件,2021年截至9月底受理8件,案件数量虽有波动,但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

从案件结案方式上看,自2011年至2021年9月底,我院共审结此类案件109件,其中撤诉(含按撤诉处理案件)26件,判决54件,调解28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其中判决结案方式较高,说明此类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

从涉诉的原、被告主体来看,侵权人与受损害原告基本为自然人。其中2018年原、被告均为自然人有11件,另3件原告或被告为公司;2019年原、被告均为自然人有6件,另2件原告为自然人,公司(动物园)作为被告;2020年原、被告均为自然人的有11件,另1件原告为自然人,公司(动物园)作为被告。

从适用程序上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88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21件,简易程序结案占比约80.73%,此类案件动物损害事实大多较为清楚,只是对损害赔偿数额有争议。

结合审判案件情况,分别从监管部门、动物饲养人、市民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落实饲养动物监管责任,加大违规饲养处罚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是根本。饲养动物监管部门涉及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还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以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落实饲养动物的监管责任,严格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2.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首都守法文明养宠人。规范动物饲养人的行为,文明守法饲养是关键。针对动物伤人的报道,网友纷纷留言“遛狗不栓绳,出事毁一生”“错的不是狗,是狗主人”,提醒动物饲养人一定要遵守动物饲养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对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做到对宠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倡议大家做一名守法文明养宠人。

3.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人人监督,监督人人是保障。群众发现违规饲养动物行为等,可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规予以处理。同时,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外出时应尽量绕开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减少与他人饲养动物的接触,杜绝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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