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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法律法规解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708人看过举报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法律法规解读

在法律意义层面,饲养动物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为维持生计所喂养的动物,如家禽、家畜;二是依赖人类喂养存活的宠物,如猫、狗等;三是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引发的案件持续产生,案件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此类纠纷存在以下明显特点:

1.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为主。原因之一是市民饲养的宠物数量越来越多,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

2.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社区文明规范,属于不文明养犬行为。

3.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楼房居住区内由于人员较为密集,动物饲养人与他人在共有、共用部分时常会有所接触,同时,由于遛狗时间往往与他人晨练、跑步、玩耍时间相同,所以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或者狗吠、狗扑人等使他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事件。

4.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

而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条文进行规定,这也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均由烈性犬造成,因禁止饲养的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6.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除上述民法典规定外,各地也会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对饲养动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饲养动物的方针、管理方式、工作机制、主管机关、以及养犬人的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成为法院审理认定动物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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