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解读
在法律意义层面,饲养动物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为维持生计所喂养的动物,如家禽、家畜;二是依赖人类喂养存活的宠物,如猫、狗等;三是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引发的案件持续产生,案件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此类纠纷存在以下明显特点:
1.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为主。原因之一是市民饲养的宠物数量越来越多,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
2.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社区文明规范,属于不文明养犬行为。
3.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楼房居住区内由于人员较为密集,动物饲养人与他人在共有、共用部分时常会有所接触,同时,由于遛狗时间往往与他人晨练、跑步、玩耍时间相同,所以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或者狗吠、狗扑人等使他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事件。
4.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
而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条文进行规定,这也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均由烈性犬造成,因禁止饲养的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6.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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