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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23年10月12日|12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副食店老板,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2023年1月18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川检未刑诉[20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三九犯猥亵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本市沉湖镇石剅村自己开设的云飞副食店内,对前来副食店购物的被害人刘某某,采取用手隔着裤子摸阴部、将手伸进裤子里摸小腹的方式,猥亵被害人刘某某(案发时9周岁)。

被告人雷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既往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户籍信息,被告人雷某某的基本信息、到案供述,到案经过,证人刘某辰、李某的证言,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门诊病历,汉川市×福星派出所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对9周岁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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