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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长沙邓普云|时间:2019年11月15日|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原告程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长江鑫都美食城1号摊位,租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日,租金30000元/年,保证金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程某向被告谢某交付押金5000元、租金共计15000元,被告谢某出具了两份收款收据。XXXX年X月XX日,长江鑫都美食城停止营业,此后原告程某未继续在承租的摊位上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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