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礼桉|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5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刘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xml:namespace>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
辩护人冯礼桉,庄阿珠,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20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寒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冯礼桉律师、庄阿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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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后,从刘明身上提取了赃物联想A360型手机1部及IKAA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邹杨、尹改骏。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预交赔偿款8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杨、王华坤、尹改骏、朱元德的陈述、证人龙为堂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购买凭证复印件、预交赔偿款及罚金及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相关的工作说明、刘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明的辩护人提出,刘明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其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且刘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旭裕
书记员王竹君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刘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xml:namespace>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
辩护人冯礼桉,庄阿珠,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20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寒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冯礼桉律师、庄阿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xml:namespace>
2、
3、
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后,从刘明身上提取了赃物联想A360型手机1部及IKAA手机1部,已发还被害人邹杨、尹改骏。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预交赔偿款8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杨、王华坤、尹改骏、朱元德的陈述、证人龙为堂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购买凭证复印件、预交赔偿款及罚金及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相关的工作说明、刘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明的辩护人提出,刘明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其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且刘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旭裕
书记员王竹君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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