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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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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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判缓刑

发布者:李保忠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7日 260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XX 市 XX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和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保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且抢劫未遂,属于未成年犯罪,请求对黄x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XX 市 XX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和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保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且抢劫未遂,属于未成年犯罪,请求对黄x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

辽宁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本科学历。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辽宁省优秀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