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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康生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4次举报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遗嘱能力,时间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

        遗嘱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3.内容要件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应留份;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利益;

       (5)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遗嘱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有多个遗嘱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无公证遗嘱时,则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不能充当见证人的有:

    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之中)。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

      1.情况危急。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等。须注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遗嘱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2.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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