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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离婚前,你需要知道的22个法律知识

作者:康生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7次举报

  一、你们的婚姻是否依法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一般情况下还不是合法夫妻。


    二、哪些婚姻是无效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的婚姻无效。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情形;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是指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否则婚姻关系无效。


    三、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销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是指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夫妻共有财产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哪些情形下财产只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夫妻财产是否可以约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八、夫妻之间是否有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九、离婚有哪些途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即起诉离婚。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在自愿同意离婚的同时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等达成一致的意见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同时会就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一并作出裁决。 


    十、什么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十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十二、哪些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三、一方受欺诈抚养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十四、孩子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哪些?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十五、2周岁以下子女,离婚后随母亲生活还是父亲生活?

    我国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十六、2周岁以上的子女离婚后随母亲生活还是随父亲生活?

    我国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七、子女的抚养费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

    我国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费应定期给付,父母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十八、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九、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的离婚时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十、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十一、结婚前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怎么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十二、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这一说法,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因此分居满两年并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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